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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受理事项及范围
一、法律援助的事项
1、刑事案件的代理和辩护;
2、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5、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6、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9、 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10、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11、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法律援助的几种方式
1、法律咨询;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条件
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本市政府部门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案件材料;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管辖
1、凡公民提起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2、凡公民提起非诉讼代理或申办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可向申请人户籍地或符合公证管辖规定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六、终止法律援助的事项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法律咨询接待制度
1、咨询接待人员应准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接待咨询做到态度和蔼,文明用语,不推诿。
2、咨询接待人员应耐心指导当事人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当事人不会填写的,接待人员可代其填写。
3、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提问和陈述,仔细审阅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摘要记录咨询内容,依法予以解答。
4、在《法律咨询登记表》中的“接待意见”栏内认真填写对咨询人陈述内容及咨询事项的看法,提出拟处理的意见,并签署姓名、日期,以示负责。
5、当咨询人表示不同意见时,应依法耐心疏导,不得耍态度。
6、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者应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对咨询反映的紧急和重要情况,应立即向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反映,予以妥善处理。
7、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钱物,不得将家庭地址告诉当事人,也不得在其他场所接待当事人。值班期间不得做影响咨询接待的事情。
8、优先接待七十岁以上的老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军属)、残疾人和其他情况特殊的人。
便民措施
一、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免费咨询服务,除正常接待时间外,午休时间有专人值班接待。
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提高咨询和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三、“12348” 专线电话除正常解答咨询事项外,对一时难以解答的问题,实行电话预约接待或安排律师咨询接待。
四、在街镇(社区)“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工作站报送所在社区居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应于三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五、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申请法律援助制度。经律师收集有关材料,提出法援意见,报送区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受理审批决定,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六、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度,并做到一次告知清楚,二次受理立案。
七、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值班人员,引导来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提供免费咨询服务,接待场所设立意见箱和接受群众投诉。
八、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范围的事项,耐心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对可以给予帮助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商研解决的事项,尽力给予必要的帮助。
九、对年满70岁且肢体残缺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的申请人等提供上门服务;对涉及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应视情况给予便捷的服务。
十、法律援助中心对批准给予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在三日内指派援助律师,一周内检查所指派的律师接待受援人、落实承办事项的情况。
十一、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社会及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监督。对于受援当事人的投诉,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将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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